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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答:《条例》第三条明确哈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答:《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了建立投诉件举报受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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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答★★★:《条例》第三条明确哈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答:《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了建立投诉件举报受理制度及调查处理流程。

  答★:《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答:《条例》第四条明确哈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

  答★★★:《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答:《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贝斯特登录入口。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可回收物,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

  答:不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答:《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答:《条例》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答:《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贝斯特登录入口,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答:《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答:《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生活报讯 (记者李丹)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22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近两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知识科普和普法宣传,更加深刻地理解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现实意义★★,知法懂法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条例》中一些事关日常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的事项和要求,您真的了解吗?针对市民关心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问题★,记者12日邀请到哈市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答★★。

  答:《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市市容环卫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的职责,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对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等职责,以及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职责。《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市、县(市)商务、生态环境、市容环卫等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的职责。《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及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商务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职责。

  17.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九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群团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

  答★★★:《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答:《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